劳动仲裁问题!急!谢谢您!
本人于2009年9月28日入职北京某公司,至今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及未缴纳社会保险金。决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手上现有银行打印的公司财务人员向我银行卡发放工资的记录(非公司办工资卡,但是有公司某财务人员转账的名字)我与该财务人员有关工资问题的一段电话录音(录音中有清晰的该财务人员的名字),以及向公司递交辞职通知书的ems单据。请问以上能否证明我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已经从银行打印交易记录上的工资发生时间来证明我的入职时间,谢谢您的解答!
补充提问:
另外的证据还有印有公司名称和本人名字的工作服,工作照片若干张,工作期间的电子邮件,这些够不够?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4-12-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