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冷暖问答:还债房屋难保所有权

时间:2010-12-10 11:30:41    文章分类:律师答疑

 

  读者朱先生:我朋友今年初在他所在的城市购买了一套房,交了首付,签了预售合同。可是,开发商迟迟不去备案,交房日期也早过了。后来才知道开发商因债务纠纷被法院判决把部分房屋用来还债,其中包括他买下的在国土局网络上显示已签预售合同的房子。请问,他该如何确保他对房子的所有权?

  黄金楼市: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何带勇律师认为,如果要求开发商将部分房屋用来还债的法院判决已经生效,一般来说,购房者难以再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建议朱先生的这位朋友尽快与开发商交涉,要求开发商主动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否则,他应该尽快向法院另行起诉,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信息来源:南方都市报2006年10月27日13版黄金楼市地产气象
执业机构: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并购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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