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2-10 11:47:33 文章分类:律师答疑
黄金楼市: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带勇表示,租客在租住房屋期间的管理费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是由业主交纳,但业主和租客可以约定由租客承担并代交。在租客承租房屋之前业主所拖欠的管理费与租客无关。管理处没有理由不给租客开放行条,如果管理处坚持不放行董小姐的财产物品,董小姐可以报警,或者向物业管理监管部门投诉。 信息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