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拖欠物业费,租客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时间:2010-12-10 11:47:33    文章分类:律师答疑

    读者王先生:我2006年租的房,现在准备搬家,结果管理处不给我开放行条,说是因为房东欠缴2000年之前的管理费。这和我有关系么?

  黄金楼市: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带勇表示,租客在租住房屋期间的管理费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是由业主交纳,但业主和租客可以约定由租客承担并代交。在租客承租房屋之前业主所拖欠的管理费与租客无关。管理处没有理由不给租客开放行条,如果管理处坚持不放行董小姐的财产物品,董小姐可以报警,或者向物业管理监管部门投诉。 


    信息来源:南方都市报

执业机构: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并购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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