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收房 丢弃物品 二手楼交房买卖方最好都在场

时间:2010-12-10 12:26:10    文章分类:律师答疑

 

    二手楼交房买卖双方最好都在场

    如果中介和买房人强行收房,并丢弃卖方物品,卖方可要求赔偿

    “中介没有经我的同意就把房子交给买家,还私自将我存放在房内的衣服扔了,房都交了还要扣我的水电押金,这太让我气愤了!”市民李小姐4月11日致电本报热线时说。

    [ 卖方 ]

    经纪方私自交房

    据李小姐介绍,3月份,她委托中介出售自己和朋友合买的位于罗湖区长丰苑的一套一房一厅单位。3月15日,李小姐与朋友到中介单方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合同约定,“买方在2007年3月30日前将预估首期房款(以银行承诺为准)交予经纪方托管……买方名下的房地产证办出后,首期房款由托管方付清给卖方”,合同中的交付标准为带“空调一台、热水器、床、衣柜”,交付时间为“2007年4月8日或之前。”

    3月底,李小姐与中介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后,4月5日房产过户到买方名下,随后中介问李小姐能否提前交房,李小姐表示等收到首期款再说。4月7日,她来到长丰苑,打算收拾好房内其余的物品以备次日交房,这时却发现,钥匙已经开不了门,且房里的衣服被扔掉,合同内没有写的家私也被占用。”

    随后,她几次催促中介公司交付首期款,但中介方坚持称要扣除2000元的水电押金。4月11日首期款被扣2000元后到帐,中介方要她结清100多元水电费才退押金。“抄的表我没看到,交房也不通知我,还要扣水电押金,这是什么道理?”

    [ 中介 ]

    已获卖方口头承诺

    记者随后致电该中介罗湖区分区经理肖振国,他表示,“提前交房给买方,是经过李小姐口头同意的。原房产证是李小姐与另一位邓先生的名字,那位邓先生听说提前交房之后不是很开心,所以李小姐才反悔。”

    对于李小姐称家中衣服被扔掉、家私被占用的说法,他也不认同。他说,房内除了合同里所说的交付所附带的家私电器之外,“并没有什么东西。”他表示,如果费用已经结清,会将押金退还给李小姐。至于首期款,他也表示,在买方房产证出来之前,自己已经提醒卖方当天来取首期款,但是“当天只有邓先生一个人过来,按照正常交易程序,联名房产必须两人到场我们才敢放款的,所以在时间上就延迟了一点。”

    [ 律师 ]

    口头承诺需证据证明有效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何带勇律师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房地产权是两人共有的,交房应该要两个人都同意才行。在只有一方同意的前提下,如果中介有证据证明,或者根据某些事实足以认定另外一个共有人也同意,是可以交房的。这一案例,只要中介能有证据证明李小姐确实作出了口头承诺,也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中介应让两个卖方均在场的情况下,办理交房手续,并且由买卖双方对交房过程进行签字确认。

    如果中介和买房人在没有卖方同意的前提下,强行收房,并丢弃卖方物品,卖方可以要求中介和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首期款,中介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房地产证办出后当天,将首期房款付清给卖方。且在买方已入住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卖方拖欠水电费,那么应视为双方对水电费拖欠无异议,中介方无权再扣卖方水电押金。

    信息来源:南方都市报 
 

执业机构: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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