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楼是卖方义务,委托买方应当心

时间:2010-12-10 12:34:26    文章分类:律师答疑

   读者梁先生:我是卖方,已收买方定金,可是我不想把房子卖了,因为对方赎楼时间超过3个月没赎楼成功,合同上又没有写什么时候要完成赎楼;另外,买方在还没赎楼过户成功前,又以代理人的身份和别家中介签订合同售与他人。我如果撤销合同,是违约吗?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何带勇律师认为,一般来说,赎楼是业主即卖方的责任和义务,即使有的合同约定由买方代为赎楼,但在法律关系上也是卖方委托买方代为赎楼。当然,如果买方没有合理理由仍然未能及时合理地履行委托义务,卖方可以以书面催促的方式要求买方履行委托义务,否则买方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卖方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约,应该视合同的具体约定和当初双方的补充约定而定。

    按揭还款要准时过期不还很严重黄小姐:我们最近将钱投入股市太多,因为股票下跌被套住了,下个月5000元的房贷可能一下还不了,请问这个如果一时缺钱还不出贷款,该怎么办?

    根据目前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约定,一般还款采用每月等额还款方式,借款人如果到期不还,银行加收逾期息;借款人如果连续6个月不还,银行通过催收,仍不归还的,银行将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银行建议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对自己的还款能力要有一个长远谨慎的考虑。

    信息来源:南方都市报2007年2月2日08版黄金楼市地产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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