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与赔偿问题

有一家外资制造企业A,最近因为经营策略的转变,公司打算不再经营生产,而是转向技术研发和服务。公司已经将研发及有关部门的部分人员搬迁到新的写字楼办公,并将原A公司经营信息进行了变更,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和注册地址,为公司B。而公司A剩下的生产相关部门的员工还留在原厂址上班,有C企业打算收购A公司剩下的部分,包括接收剩下的员工,会重新注册一个新的公司D。也就是说,A企业的注册信息现在已经转变为B,但是B公司只带走了原A公司少部分人员,剩下的大部分将会被C企业收购,并注册为新公司D。那么,对于剩下这部分员工的工龄和赔偿应该如何处理?
一、如果C企业收购后重新注册新的公司D,那么A企业剩下的那部分员工是不是要同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赔偿N+1,工龄清零,然后再同新注册的D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二、如果新注册的D企业愿意延续收购这部分员工的工龄,那么D企业是不是可以直接与这部分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注明同意延续工龄,那么就不用给员工相应的赔偿呢?如果这样是可行的话,那么假设D企业的营业执照注册时间是从2011年1月1日开始的话,那么接收的工龄起算时间肯定是早于2011年1月1日,这样能有效吗?
现在的情况是员工希望获得赔偿,工龄清零,但是好像计划收购的C企业希望延续工龄,不给赔偿。
希望能获得专业人士的分析,谢谢!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0-12-20-状态:未解决]
何带勇律师的解答:

一、如果C企业收购后重新注册新的公司D,那么A企业剩下的那部分员工是要同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赔偿2*N,工龄清零,然后再同新注册的D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二、如果新注册的D企业愿意延续收购这部分员工的工龄,那么D企业是可以直接与这部分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注明同意延续工龄,但还是要给员工相应的赔偿。


——————————————————————————
何带勇律师,现为广东省顶级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已有13年的法律专业工作经验,为国际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股票1051)、广东美的集团有限公司(A000527)、深圳好百年集团和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等多家知名大型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2005年,何律师被特聘为深圳市专家工作联合会、法制建设专家工作委员会的委员(聘书证号:深专联(2005)第1978号)和法律专家(证书编号:ZFZ2811700)。  
2007年,何律师又被特聘为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的法律专家,为深圳市委、市政府、众多政府项目和工程、政府扶持企业等提供精湛、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  
多年的学习和锻炼,已使何律师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工作经验,为政府、事业单位、公司等各类企业和个人提供卓越的诉讼仲裁代理、非诉讼业务代理、法务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等多种风险防范、控制和化解的法律服务。

何带勇律师所获有关法律证书一览: 
   
  深圳市专家工作联合会的法律专家;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的法律专家;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  
  以西安市第二名成绩取得律师资格;  
  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和执业证;

欲了解更多详情,欢迎浏览何带勇律师专用网站:中国飞扬律师网,网址:www.flylaw.cn.

我咨询何带勇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并购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何带勇律师 > 何带勇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