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主张破产抵消权么

1998年11月9日,上海Z报(简称Z报)与ZS银行上海分行(简称ZS上海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Z报向ZS上海分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借期至1999年12月9日。该借款合同签订后即办理了公证手续。为对此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同月,某博览中心与ZS上海分行签订抵押合同。博览中心以登记在其名下的H大厦36楼(现价1616万元)、6楼(现价964万元)为该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签订后办理了合同公证及房产抵押登记。之后,ZS上海分行向证券报发放了3000万元贷款。
2000年1月18日,经博览中心申请,法院裁定宣告博览中心破产还债。
2000年8月,ZS上海分行因Z报未按期归还3000万元贷款,依据经公证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证明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执行程序,抵押物H大厦36楼以1600万元价格被转让,转让款支付给ZS上海分行以清偿其向Z报的贷款。博览中心破产清算组另向ZS上海分行支付了240万元,作为交换,ZS上海分行为此申请解除了H大厦6楼的抵押登记。由此,博览中心享有对Z报1840万元的追索债权。
在博览中心破产案中,Z报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4100万元,并向清算组和法院提出Z报由于博览中心对其可行使追索权而负担的1840万元债务应与博览中心在破产前原欠Z报的债务相抵销,证券报不用再向博览中心支付1840万元,实际可以2260万元计算其参加破产分配的债权。
Z报主张的抵销应不应当支持?为什么?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0-12-23-状态:未解决]
何带勇律师的解答:

Z报主张的抵销应当支持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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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带勇律师,现为广东省顶级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已有13年的法律专业工作经验,为国际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股票1051)、广东美的集团有限公司(A000527)、深圳好百年集团和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等多家知名大型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2005年,何律师被特聘为深圳市专家工作联合会、法制建设专家工作委员会的委员(聘书证号:深专联(2005)第1978号)和法律专家(证书编号:ZFZ2811700)。  
2007年,何律师又被特聘为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的法律专家,为深圳市委、市政府、众多政府项目和工程、政府扶持企业等提供精湛、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  
多年的学习和锻炼,已使何律师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工作经验,为政府、事业单位、公司等各类企业和个人提供卓越的诉讼仲裁代理、非诉讼业务代理、法务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等多种风险防范、控制和化解的法律服务。

何带勇律师所获有关法律证书一览: 
   
  深圳市专家工作联合会的法律专家;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的法律专家;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  
  以西安市第二名成绩取得律师资格;  
  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和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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