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杀是否属于“非因公死亡”

时间:2014-06-07 12:12:57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员工自杀单位是否应发抚恤金?

家属认为应按“非因公死亡”规定获得补助,单位则认为相关定义模糊

  ■社会观察

  丈夫赖光煌半年前的自杀,让谢伟玲和两个孩子的生活陷入了困境。而在这一家人最需要经济援助的时候,丈夫的原单位———广东胜利宾馆却拒绝按职工“非因公死亡”的规定向家属发放救济金和抚恤金,这让谢伟玲很是不满。6月2日,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员工自杀应不应该算是“非因公死亡”。

  妻子:

  丈夫等待续签劳动合同期间自杀

  

  谢伟玲向记者表示,丈夫是在等待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期间自杀的,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压力是丈夫自杀的直接原因。

  赖光煌是佛山南海人,与妻子谢伟玲育有一女一子,家庭原本和乐美满。他从1997年6月起就在广东胜利宾馆中餐部职工饭堂工作,一直与宾馆签有劳动合同,并有社会保险,工作生活相对稳定。

  去年底,因其劳动合同将在12月31日到期,赖光煌开始与单位协商续约事宜。据谢伟玲说,12月11日,赖光煌接到了胜利宾馆下发的《续签无固定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当天到宾馆人事部递交签了名的通知书回执,但却得到“等通知再来签合同”的答复。之后几天,赖一直没有接到续签合同的通知,18日下午4时,谢伟玲买菜回家后发现丈夫赖光煌已在房间里用衣服上吊自杀。

  “没有接到胜利宾馆的通知去签合同,使他连续几天失眠。”谢伟玲认为,丈夫赖光煌是因为胜利宾馆没有及时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承受不住可能失去工作的心理压力,才选择自杀的。而在丈夫死后,宾馆方面还不给予相应的待遇,实在让人心寒。

  丈夫死后,谢伟玲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的规定,要求胜利宾馆给予丈夫“非因公死亡”待遇,发给家属合共50700元的经济补助,却遭到宾馆方的拒绝。

  今年2月17日,谢伟玲向广东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依据相关规定,判定胜利宾馆发给丧葬补助费、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共50700元。

  企业:

  自杀不能简单认定为“非因工死亡”

  

  胜利宾馆办公室负责人莫主任在接受采访时称,首先,不能说劳动合同的事是赖光煌自杀的原因。当时宾馆人事部已经确认收到赖光煌《续签无固定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回执,说明赖光煌已经了解宾馆愿意与他续签合同的意愿,而让他回去等通知,是因为宾馆希望能在同一时间与一批员工签合同。因此,赖光煌自缢死亡的原因与谢伟玲所说的并不相符。

  莫主任向记者表示,在得知赖光煌自缢身亡的消息后,第二天一早,他就带着宾馆的工会主席等到了赖家,给了谢伟玲1000元的慰问金。后来考虑到谢伟玲一家生活困难,工会又给了1万元的慰问金,可以说已经尽了最大的帮扶责任了。

  至于谢伟玲提出的按照“非因公死亡”的标准给予补偿,宾馆方面认为赖光煌的自杀行为并不属于“非因工负伤死亡”的范畴,不适用《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

  宾馆负责人称,法律上对非因工死亡的定义模糊。员工自杀是个人行为,当然不属于因工死亡,但也不能笼统归入非因工死亡范畴。“死亡的原因多种多样,能笼统地只划分为因工和非因工死亡吗?”况且企业已给了家属一定数额的慰问金,尽了道义上的责任,若再支付高额待遇是不合理的。

  “员工出于自身原因自杀也要企业支付高额抚恤金,这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莫主任称,目前员工内部对这件事都议论纷纷,给宾馆的经营带来了很不好的影响。

  律师:

  自杀身亡应归入“非因公死亡”

  

  对赖光煌自杀身亡能否适用规定的“非因工死亡”待遇问题,记者咨询了南日律师事务所的马锦林律师。马律师认为,法规上把死亡划分为因工死亡和非因工死亡并无不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自残或者自杀导致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因工死亡”,因而赖光煌自杀就只能属于非因工死亡,应该得到非因工死亡待遇。

  马律师认为,劳动者非因公死亡,企业支付家属的补助费用,本身是一种慰问。而自杀行为对于死者家属而言,确实会在生活和精神上造成很大刺激和伤害,因此企业对于自杀职工的家属进行适当的补偿,既符合立法本意,也符合我国扶危济困的传统思想美德。

  广东省委党校法学专家陈文椿教授认为,判定员工的自杀是否属于“非因公死亡”,关键要看其自杀行为是否与企业有关。本案中员工赖光煌的自杀似乎与其和单位续约有关,但却缺乏实质证据支持,因此在法律上可以认为员工的自杀行为不算“非因公死亡”,但这最终还要视法院的判决而定。

  陈教授还认为,此案反映出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员工“非因公死亡”的界定不清,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问题。因此,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

执业机构: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潍坊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股份转让 公司上市 刑事辩护 资信调查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石新兰律师 > 石新兰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