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之事,望专业律师给与解答,谢谢!
我于2008年从开发商手中购买了一间位于商场里面的一套商铺,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中约定2008年12月底交房,合同第十三条装饰设备标准中约定了所购买的商铺有门窗。2010年开发商通知我办理交房手续,我去了以后工作人员告知我没有门窗并且也不承担延期交房违约金,我与他们沟通无果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及门窗的实际损失,最后法院依法支持了我的这次诉讼请求。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我发现在我购商铺后开发商变更了建筑规划设计,有变更设计图纸为证。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第十条规定规划设计变更需十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而开发商至今也未通知于我,我与开发商多次交涉要求恢复原来设计,但开发商坚决不接受。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与开发商解除合同并承担经济损失呢?(注:合同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都约定了因出卖人违约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损失继续履行合同)
咨询者: [咨询时间:2012-04-27-状态:未解决]
王炜智律师的解答:
你好!开发商变更建筑规划设计,只要是应经备案,且建设部门已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