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工资要回了吗
我是一名教师,今年61岁。在2009年8月26日,总校领导安排我和另一名教师护校。已经3年了。我们每天工作平均12个小时。双休日、寒暑假、法定假日都没有按劳动法规定补发工资。我想以劳动法的规定,通过法律手段向校方要回应该步伐的工资。请问律师,要回来了吗?我们和校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教学合同,不是校勤工的护校合同。
咨询者: [咨询时间:2012-06-04-状态:未解决]
罗启明律师的解答:
你们已达退休年龄,与学校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只能存在雇佣关系,你们可以要回工资,但不存在按劳动法计算加班加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