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八级伤残赔偿标准(案例)

时间:2011-11-16 20:25:22  作者:陕西人身损害赔偿网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八级伤残赔偿标准(案例)

余伟安律师咨询电话:18966826186

【案情】2009年9月/12日//时//分,被告于某驾驶陕A\EC///号轿车沿永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太白小区门前左转时,适逢被告林某驾驶陕A\T////号轿车沿永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陕A\T////号轿车上乘客原告强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陕西省博爱医院住院治疗,最终医院诊断结论为:1、颈6棘突骨折;2、双小腿软组织损伤;3、颈椎键盘突出症。

2009年9月25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塔大队作出西公交认字【2009B】第0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林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强某无责任。

后原告委托余伟安律师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20000元(暂定)。律师代理起诉后先向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法医学司法鉴定申请,对原告强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西北政法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被鉴定人强某受伤后致颈部活动障碍,构成八级伤残。后依法增加了诉讼请求。

经法院查明,强某为非农业户口,受伤住院治疗4天,部分医疗费已经由被告梁某支付。后经律师努力,法院最终依法认定强某经济损失如下:

1、 医疗费2662.3元

2、 误工费为8833元(计算标准为2010年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299元,34299元÷365天*94天=8833元)

3、 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30元/天*4天)

4、 营养费80元(20元/天*4天)

5、 护理费240元(60元/天*4天)

6、 残疾赔偿金为94170元(15695元/年*20年*0.3)

7、 被扶养人生活费6458.1元

8、 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9、 鉴定费1500元

10、 残疾辅助器具费56元

雁塔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强某乘坐出租车与陕A\EC///
号轿车相撞受伤,首先应由陕A\EC///号轿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陕A\EC///号轿车车主陈某及妻子于某按过错承担75%的赔偿责任,陕A\T////号轿车车主梁某按过错承担25%的赔偿责任。最后,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强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5619.4元,判决被告陈某、于某赔偿原告鉴定费1125元(1500*75%),被告梁某赔偿原告鉴定费375元(1500*25%)。该案最终圆满结束。原告对于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标准都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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