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1-21 20:20:23 作者:陕西人身损害赔偿网 文章分类:经验总结
2012年陕西省(西安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发生后,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相应的损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 陕西人身损害赔偿网,余伟安律师团队擅长各类人身伤亡赔偿案件代理,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卓越的专业技能。同时,长期致力于法律宣传,为广大法律求助者提供及时的法律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2012年发生交通事故的,以上年度即2011年度陕西省有关统计数据作为基数来计算有关赔偿金。由于2011年陕西省有关统计数据往往不能及时公布,因此新的统计数据公布之前如果要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可以参照也只能参照旧的基数来计算有关赔偿金,目前可以用的参考基数为以下内容:
陕西省201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299元
陕西省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105元
陕西省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695元
陕西省2010年农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3794元
陕西省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822元
【统计数据来源】陕西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 2011年3月2日,国家统计局 2011-05-03公布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
[最新更新]
根据陕西省统计局2012年2月22日统计数据,2011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24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028元
【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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