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伤律师-2015年陕西省(西安市)工伤死亡待遇最新标准

时间:2015-02-28 16:22:01    文章分类:律师随笔

陕西工伤律师--陕西(西安)省2015年工亡待遇最新标准


首先要说的是,工亡对应的是工亡待遇,而不应该叫工亡赔偿。从法律层面讲,从来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将工伤及工亡对应的各类补助等相关费用称之为“赔偿”,这一点很重要。我个人以前有时候也不够严谨,有时候会迁就于普通人的习惯性概念,我为此也做一下自我批评。特别是律师同仁们,应该抱着严谨的态度,来宣传正确的概念,是待遇而不是赔偿,从而向大家宣传正确的劳动法观念,也算是为工伤保险制度做一些贡献吧。当然了,余伟安律师在这里谈的标准,仍然是根据法律规定做的经验总结,因为法律上只有规定,没有“标准”一说。


职工因工死亡享受以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48853÷12×6 =24426.5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计局公布2013年度陕西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853元,2014年数据公布后可以按照最新公布的数据计算】。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8844元×20 =576880元

【国家统计局网站2月26日公布《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来源:余伟安律师工作室,029-81295196;18966826186;地址:西安曲江新区翠华路与和谐路交汇处西北角佳和中心B座9层】

执业机构: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陕西 西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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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常年顾问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公司并购 企业改制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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