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1-24 00:04:53 作者:余伟安律师 文章分类:服务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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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咨询的朋友:
你们好.最近许多朋友发手机短信向我咨询法律问题.由于客观原因,我实在无法通过短信回复,在此表示遗憾并希望得到大家的谅解.希望大家通过其他方式咨询.
您可以选择的方式包括:
QQ法律咨询(464932438),网站(http://www.yulawyer.com.cn)留言,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029-81021885,15891701615),电子邮件咨询(yuweian186@163.com),来信咨询,
传真咨询(029-85365855)等.
余伟安律师
咨询电话:15891701615
咨询法律问题找专业律师.如果经济困难,可申请法律援助.
地址:南新街29号新城大楼9层
地址:延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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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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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http://www.zdnet.com.cn/supe_tuangou/2008/0203/730461.shtml
第八条 有本省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公民,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二)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
(四)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家庭经济困难或者社会福利组织收养的未成年人;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第九条 刑事案件在侦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又无代理人或者未委托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第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法律援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刑事案件;
(三)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追索侵权赔偿的;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赔偿的;
(七)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九)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三)民事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七)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由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管辖争议时,由共同的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管辖。
第十六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在必要时,可以联合办理同一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七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法律援助申请表》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相关证明及证据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