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补充协议文字争议

时间:2010-02-08 11:00:42  作者:李苏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合同补充协议文字争议

咨询者:fa114233 |发布时间:2010-01-25 19:13 |最后更新:2010-01-25 19:13

律师,您好!我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附件)的时候,其协议内容第14条:买受人应按国家规定交纳该房屋合同总价的1%契税1900.00 。针对这1900元的契税我在当时签协议的时候提出给免去,售楼小姐也答应了。但是口说无凭我便要求白纸黑字写清楚并写在合同上面。售楼小姐便在合同补充协议的最后加了这么一条 18. 补充协议:本合同契税¥1900 [壹仟玖佰元整] 以完清契税。因为我不懂法律当时就没有在意其中的含义。看到已经这样写了就签了字,但是现在去接房开发商还是要求要缴那1900元,说合同上面没有写明全免或不缴要麽就是直接划掉。我冤啊!居然还是上当了。所以一下请教律师 18. 补充协议:本合同契税¥1900 [壹仟柒佰元整] 以完清契税。就这一条模棱两可的协议的是否有余地可以争取? 这种行为是售楼小姐可耻的一种欺骗行为,如果当时她不答应我就要考虑不签那协议的,为了促成签单便使了这样的手段来忽悠我,欺负老百姓不懂法律不会专文字的字眼。烦请各位律师帮忙解答一下我的难题,不胜感激!

李苏律师回答: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房产契税的计税依据是该房屋的成交价格,属于房产售后的税目,它不可能包含在房屋造价之内。因此,房地产公司无权代征,也无法代收这笔税费。。
       构成欺诈的条件是: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有欺诈的行为,被欺诈者因陷入错误认识而进行了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作为买受方应及时缴纳契税,这是买受方应知应尽的法定义务。契税所产生的是一种征税机关与承受方的行政行为,不是买卖双方的民事行为。因而,房地产公司没有告知的义务。同时,买主与在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中,如果房地产公司作出由其代征或缴纳契税的表示或行动,那么,这种行为就违背了法律,是无效行为。虽然在合同这补充了“以完清契税”,但在订立合同时契税实际上并没有缴清,它不影响契税缴纳人对应承担的义务的履行。因此,买受人应当自觉履行契税缴纳义务,及时结清税款,否则,逾期之后还要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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