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样的字条有没有法律效力?

请问这样的字条有没有法律效力?
男方与女方在10多年前协议离婚。2010年两人的小孩大学毕业分配到外地工作,因小孩初到外地,人生地不熟,女方就到小孩身边照料小孩的生活起居。因照料小孩,女方要男方向女方本人提供每月500元的生活费。考虑到为了孩子,男方答应了女方的要求,并按照女方的意思写了一张字条给女方。字条原文为“从二O一O年六月至二O二O年六月,男方每月支付人民币伍佰元给女方,合计6万元。”
女方目前月收入一千元左右,男方目前月收入二千多元(男方现在的妻子帮人打短工,男方第二个小孩还在上学)。因男方经济条件不好,从今年开始在付款上感到比较吃力,并形成部分拖欠。因女方追要产生分歧和矛盾后,男方反悔,并拒绝支付余下的款项。为此,女方欲将男方告上法庭。
请问男方写的字条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是不是相当于男方向女方打的6万元欠条?还是男方向女方作出的必须支付的书面承诺(就像银行“见票即付”式的支票或承兑汇票一样)?男方是否必须支付余下的款项?双方应如何处理这件事?
谢谢!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2-05-23-状态:未解决]
徐翠律师的解答:

男方不是必须支付余下款项,双方为了孩子最好协商解决。【15215167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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