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辞退.赔偿金????

请问下,我是在2008年进入中石化公司的(加油站),到现在已经4年多一点,我们都有签劳动合同。公司的领导说要裁员.我们站就被裁掉了3个人,(现在还在上班)..现在书面上的东西还没拿出了,只是现在口头说,要么把我们派遣到(同个市区)别的加油站工作!!要么给我们支付2个月的赔偿金!我们不同意!请问我们这个情况根据劳动法怎么样补偿??公司的领导是不是违规了劳动法??谢谢!!
咨询者:   [咨询时间:2012-06-03-状态:未解决]
马汉学律师的解答: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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