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开采占地补偿适用法律
律师您好!我是山西省河曲县的一位农民。今年,当地开发煤炭资源,开采形式是露天开采。在今年开采过程中,占地补偿成为了村民头疼的一件事。煤矿施工期间,以“临时占地”的形式给予补偿,标准是每亩每年1050元,签订两年的补偿协议。村民们对于这样的补偿标准表示不赞同,虽然煤矿承诺开采后,还要进行复垦复耕,将复垦后的土地再归还于村民,可村民们质疑此种做法有不妥之处。一、两年后如何来确定煤矿可以将土地复垦到位。二、经过开采后的土地,是否还能够耕作(因煤炭有硫,硫经过腐蚀后会将土地变为酸性)。三、按照之前的一些相关法规,煤矿占地的形式必须是征用,但为什么此时变为了临时占地,两者之间的补偿标准又截然不同。四、我们经过查实发现,山西省政府在今年出了一个文件,文件中明确了今后煤矿占地以临时占地的形式进行,目的是为了保护耕地面积的不减少,也能够对于企业的投入相对减轻负担。但是,由于村民对于煤矿开采后的耕地是否还具有可耕作性表示了强烈的质疑和不解,每年只给1050元作为补偿,两年后,土地万一不能耕作,收入也没有,这些利益有谁来负责,所以,请您给我们讲解一些具体的法律常识,我们的担忧是否必要,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否有理可查。谢您们了。联系电话:13613509773 刘山
咨询者: 山西 [咨询时间:2012-12-01-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