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6-08 10:35:02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委托代理人陆意春,男,1979年1月2日出生,容县容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容县容州镇城西路94号。
被告黄德良,男,1965年10月1?鋈??海搴??衽?。葑厝钕逖虼秸崞骞洿c榜队。
本院于200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覃超琼诉被告黄德良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覃超琼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黄德良离婚。
查明,原告覃超琼与被告黄德良于2004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5年2月6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29日生育女儿黄晶敏。婚后,原、被告双方在容县容州镇居住,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09年6月被告独自外出广东务工,回来后,被告于2009年12月离开原告独自返回杨村老家居住至今。 2010年1月14日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覃超琼与被告黄德良双方自愿和好。
二、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覃超琼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2月2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刘 荣 基
二 0 一0年 二月 二日
书 记 员 李 海 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