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股份转让的问题

如果公司有其他行使优先购先权,那么对于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股东需要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吗?
咨询者:   [咨询时间:2012-06-03-状态:未解决]
郭睿峥律师的解答:

1.优先权的行使,需要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法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经有权人同意,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应是有效的(如无其他特殊约定),对于该合同,应履行上述第1点义务后,如果权利人没有主张优先购买权,则合同有效,反之,无法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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