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合同到期有没有赔偿

本人是原有单位下岗人员,“四金”和生活费700元由原单位支出。现在本人是一家外资企业委托人力资源管理部和我签订合同的一名促销员,合同到期是2012.07.31.他们现在就提出终止合同,截至到2012.06.30.再加我一个月工资。
请问贵公司这样做对吗?我签订了3年合同是否能得到更多的赔偿?谢谢!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2-06-27-状态:未解决]
曾令栋律师的解答:

1、作为劳动者一方维权:如果用人单位是以“提前”终止合同的方式,劳动者就能够得到更多补偿。
2、作为用人单位一方维权:如果用人单位是提前一个月通知你,合同到期是2012.07.31.,不续订合同,并且你最后一个月不用上班:感谢你3年来的贡献,特批你带薪休假一个月。就是说,最后这个月的工资照领。用人单位没有任何过错,也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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