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纠纷
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出现漏水问题,建设方三次通知了施工方,施工方派项目经理来看了现场后却不派人来维修,也未提出其他异议。按施工合同规定“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方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赶到现场,否则建设方自己组织维修,有施工方承担一切费用。”可是,建设方请人来维修后,施工方却拒绝承担费用。建设方诉讼至法院,并递交了建设施工合同、要求维修的告知函、维修施工合同、会计师事务所的维修工程审计报告、维修工程竣工图等证据。可是,一审法院却以建设方没有明确具体的证据证明漏水实事为由驳回建设方的诉讼请求。现建设方已上诉。请问:一审判决合理吗?二审又将如果判决?
补充提问:
注明该工程是地下室的建设工程
咨询者: 湖南 [咨询时间:2012-11-27-状态:未解决]
黄宏起律师的解答:
如果事实上有发生维修事件,请向二审法院递交新证据,证明有漏水的事实。具体可进一步联系,审查书面材料后进一步提供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