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滨湖国际生态城”巨额合同诈骗案

时间:2012-08-24 13:15:33  作者:赵兴祥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华西.滨湖国际生态城”巨额合同诈骗案

核心提示: 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件涉及鼎鼎大名的华西村以及昆明某领导的签字等等问题而受到全国极大关注的“华西•滨湖国际生态城”项目巨额合同诈骗案,由我所李春光、赵兴祥律师担任第一被告人杨某某的

    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件涉及鼎鼎大名的华西村以及昆明某领导的签字等等问题而受到全国极大关注的“华西•滨湖国际生态城”项目巨额合同诈骗案,由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赵兴祥律师担任第一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某伙同苏某等人,在没有任何投资开发能力,明知永胜村片区未被列入昆明市城中村改造范围,未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立项,没有取得《土地证》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依托于虚报注册资本成立的君信公司、宁山公司,虚构了所谓的“华西•滨湖国际生态城”项目,通过互联网等渠道下载并制作了户型图等虚假宣传资料,在多家媒体大肆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并利用多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及社会中介人员,以低房价为诱饵,向购房者骗取房款总价30%的“代建诚意金”,骗取金额达2.7亿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杨某某等12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的钱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同时,杨某某等人虚假出资、数额特别巨大,后果严重,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及虚假出资罪追究12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办案过程及律师心得

    该案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家属通过多方渠道找到了本网李春光、赵兴祥律师。该案于2011年3月23日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李春光、赵兴祥律师认为杨某某等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首先,杨某某等12名被告的被指控行为实际上是单位行为,并非单纯的个人行为。虽然君信公司及宁山公司设立时有违规行为,但不能否认君信公司、宁山公司都具有工商机关所认定的法人资质,而且君信公司更是建有完整规范的会计账册。
其次,华西•滨湖这个项目在没有“五证”的情况下,就与购房人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并收取诚意金的事实是存在的,但杨某某等人并没有去伪造和隐瞒,买房人实际当时就应该知道签约后可能存在的风险,仅以没有“五证”收取诚意金就作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不严谨的。某些层面有虚假宣传,某些环节有欺骗行为,但媒体宣传报道内容并非为对“华西•滨湖生态城”楼盘的销售进行宣传。委托代建不同于一般意义的销售,非对公众公开进行,所以这些行为仅仅属于民法范畴的民事欺诈,不构成刑法范畴的合同诈骗罪的要件。

    另外,辩护人还指出,民事上的合同欺诈与刑事上的合同诈骗罪,最关键的区别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纵观本案,杨某某等人虽然实施了一定的虚假宣传,但其从一开始就想尽各种办法想要获得开发该宗土地的政府批文,也已想办法解决了开发的资金问题,最终未能如愿,是因为自己无法控制的原因(政府不批)所致。以上可证明杨某某等人从始至终确实是想建盖出商品房交付给购房者,而不是单纯的骗取购房者所交付的“代建诚意金”。其操作过程虽有违规,但也仅是行政法层面上的违规及民法层面上的合同欺诈,而不构成刑事法上的合同诈骗罪。

    李春光、赵兴祥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得到了当庭旁听人员包括众多“被害人”在内的大多数人的赞同,但本案因为涉及多方面的种种因素,最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仍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判处了刑罚。

执业机构: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云南 昆明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公司并购 罪与非罪 刑事自诉 量刑 取保候审 劳动纠纷 常年顾问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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