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8-24 13:18:23 作者:赵兴祥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1年4月13日15时许,嫌疑人李某某(男,汉族,1970年3月4日生,住:湖北省汉川市脉旺镇桃闸村6-296号)在城管部门拆除违章建筑执法活动中,因不满对其建筑实施强拆,故用打火机将堆放的废旧塑料点燃,致使引发大火造成隔壁受害人谭垚的厂房被焚,造成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人民币,过火面积约2000平方米。
二、律师办案过程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找到了本网赵兴祥、陈红律师为其辩护。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无视国法,实施放火行为,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赵兴祥、陈红律师从犯罪手段、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对象、犯罪动机等方面提出了辩护意见,按照刑法规定,放火罪,损失超过10万元的,量刑就会超过10年。
三、案件结果
由于法庭采信了赵兴祥、陈红律师的辩护观点,以及考虑到对受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最后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