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A科技发展公司诉B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12-07-10 21:29:18  作者:崔宁宁  文章分类:

重庆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X中法民初字第XXX号

原告重庆市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

法定代表人叶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B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翼龙路。

法定代表人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宁宁,重庆大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B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8元,减半收取2754元,由原告重庆市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 XX

代理审判员 杨XX

代理审判员 肖 XX

二0一一年三月XX日

书 记 员 田 XX

 

执业机构:重庆大鼎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重庆 渝中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崔宁宁律师 > 崔宁宁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