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律师郭新军谈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追诉标准

时间:2012-07-22 21:40:12  作者:河南安易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消防责任事故案

根据《刑法》第139条的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或者未按要求执行,造成严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死亡1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重伤3人以上;

3、轻伤10人以上,或重伤、轻伤10人以上;

4、受灾20户以上;

5、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6、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受灾户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使生产、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执业机构: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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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劳动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消费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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