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律师郭新军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追诉标准

时间:2012-07-22 23:31:59  作者:郭新军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执业机构: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南 安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劳动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消费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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