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律师郭新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追诉标准

时间:2012-07-23 21:07:16  作者:郭新军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4、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5、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6、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7、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8、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9、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执业机构: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南 安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劳动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消费维权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郭新军律师 > 郭新军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