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律师郭新军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追诉标准

时间:2012-07-31 22:05:31  作者:在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276条 破坏生产经营案

第三十四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执业机构: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南 安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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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劳动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消费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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