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律师郭新军谈检察院在收到申诉后的处理

时间:2012-08-06 23:54:51  作者:d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对需要交办、转办的案件,应当分别制作交办函、转办函,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立案审查,并报告审查结果或者审查意见。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转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自行处理。

执业机构: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南 安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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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劳动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消费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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