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律师郭新军谈申诉时检察院在什么情况下可调查

时间:2012-08-07 00:02:18  作者:在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应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执业机构: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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