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96年入职,06年工资26000,合同续签到07年12月。07年一月借调用另一单位,借用期五年,借用期间工资40000。11年12月借用期满后,原单位未安排工作,没给工资没上社保,我也没去上班。法院判支付基本生活费。合同到期后,单位没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没安排工作,没给工资没上社保,我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基数应是40000,还是26000,还是最低工资标准?
补充提问:
仲裁裁的最低工资,是否正确,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5-01-30-状态:未解决]
李建成律师的解答:

您好,按照法院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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