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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外资企业核名
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与结算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债权人会议;
(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六)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七)分配剩余财产;
(八)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咨询者:
QQ1907130010
北京
[
咨询时间:2015-02-02
-
状态:未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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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成律师
执业机构:
北京博善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boshanlawfirm.com
所在地:
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
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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