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未满 公司要求签新合同
我于2012年11月入职 现已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现在公司缩减编制 四个部门合并 要求我签新合同 但新合同虽然工资有小幅增长 可所有四个部门的事情都要处理 之前的合同只要求处理所在部门的事务 因此我拒签了 但我同意继续履行原先的劳动合同内容 公司称原先的部门已经不存在了 如果不签是为自动离职
请问根据劳动法规定 公司这样做是否构成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与我协商离职事宜 是不是应该给予我三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我目前的工作年限是两年零5个月 到5月7日 则满两年6个月 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我签合同的事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5-03-29-状态:已解决]
李建成律师的解答:
你好,构成,可以主张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