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咨询

律师,您好!我家有一套住房,是婚前买的,婚后办理的公积金双方摊还。当初首付是女方付,但是所有手续是男方去办理的,所以房产合同和贷款合同上都是男方的名字。办理房产证时,办事单位说不可以只写女方一个人的名字,所以写的2个人的名字,现在我想做房产公证,写明此房子首付的付款方以及剩余的为夫妻双方共有,可以吗?如果这么办理,那么离婚的话,首付款应该是应该属于女方的吧。请您帮忙解答下,或者有其他什么更加合适的办法?可以做房产转让吗?如果可以,那么离婚的话这房产还属于共同财产吗?
补充提问:
房产转让给我之后,如果离婚,那么这个房子是属于我一个人的,还是要分摊的呀?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3-07-12-状态:未解决]
刘学能律师的解答:

可以做房产转让

我咨询刘学能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南京市第二法律服务所
 所在地:江苏 南京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刘学能律师 > 刘学能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