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认定为工伤死亡。厂方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该员工员工为电工,现年42周岁,属外地户口。拥有电工专业资格操作证,并具有厂方指定医院的健康证明,在加班时间电工工作岗位高空作业,不慎坠落。后经厂方送往医院救治,在抢救一个多小时无效死亡。该员工与用工单位签订了用工合同,单位为该员工购买了广东省深圳市社保。该员工家庭成员为:配偶。儿子(未满18周岁),父母(均70周岁)。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2-08-29-状态:未解决]
解思语律师的解答:

你好!属于工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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