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我父亲是精神病患者,从2010年6月份失踪后,报案后至今没有音讯,现在重点是因为我父亲失踪,以前以我爸名义登记的一套移民房现在出现了财产纠纷,我奶奶和我都想要那套房子,当然我奶奶是为我叔争,我是为我自己,我刚参加工作,现在又有小孩儿,再买房对于我来说是很困难的,我不想放弃,如果我叔以我奶的名义给我父亲在法院出具了死亡证明,请问我该如何保护我的权益?
补充提问:
你好,解律师,谢谢你给我咨询,我还想补充以下几点:
第一,我爸就我一个女儿,没有其他子女,也没有再婚,我今年25岁,我现在已结婚生子;我爷爷09年去世,我父亲10年6月在移民搬去的第三天失踪,我爷爷奶奶总共有三个儿子,两个女儿,两个女儿放弃继承,我大伯是农村户口,分的有移民房,估计不会争那套房子,我三叔是城市户口,移民时没有分到房,我爸是老二,是严重的精神病人。
第二,由于我爸是精神病人,我爸妈当时离婚时,我只有一岁,所以我和我爸一直有我爷爷和奶奶抚养和照顾(我父母当时由于家庭矛盾和夫妻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我原是判给我母亲的,但我奶奶们看我爸爸的样子,估计以后也娶不到老婆,所以最后在法庭上哭晕过去,把我争过来了,后来听我妈说,结婚之前定亲时,她就觉得我爸不太正常,无奈那时候我外婆外公,不听她的话,非要听媒人的,她又是个孝顺的女儿)。现在我爸失踪了,又是个精神病人,所有人都觉得我爸在世的可能性不大,所以我奶奶们觉得我没有养我爸的利用价值了,我奶奶还说我嫁出去的姑娘还争娘家的房子,而且一直以她养我爸和我为恩典,还以我三爹以后给她养老为借口,执意要求把房产证名字写成她的,说以后房子要留给我三爹,顶多给我两万块钱(我们的移民房是由国家补助盖的,比较便宜,一套房当时需要我们出资5万多,但现在价钱至少要翻倍,以后更不用说了)。
第三,我们那套房是以我爸的名义建的,移民老底儿凳记的是我和我爸一个户口本,我爸是户主,我奶奶单独一个户口本,后来不知怎么搞的,我和我爸还有我奶奶我们三个在一个户口本上,而且户主变成我奶奶,现在由于结婚,我的户口已经签到了婆家。移民房的实际建房投资人是以我爸的名义建的,建房投资5万多里面有当时移民部分补助的钱抵上的,我跟我爸当时补的有38913元钱,不足的一万多,由我奶奶补的钱垫上了。但后来我们移民又补了各种各样的补贴,我始终都没有见到一分钱,也没有见到补助的明细单,对所有补助,我确实不清楚,而且我向村里面打听,大多人都不愿意告诉我,因为人家不愿意掺和我们的家事,不想以后落下埋怨,我必竟是出嫁的姑娘,娘家比较远,以后跟村时人打交道也比较少,而我奶奶和其他亲戚以后可是经常跟村里人打交道的。
第四,我现在的想法是,念在我奶奶养我爸和我的功劳上,房子她一直住着我都不会说一个“不”字,移民以前补的钱我不较,我也不会问他们要,包括我奶奶当初建房投资里面给我们垫的一万多,我也会给她,以后我跟我爸的20年补助,我爸的残疾人补助,还有其他粮补,包地的补助,什么的,只要我奶奶在世,都给我奶奶养老花。
第五,现在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上的名字是我爸,可我奶奶说房子有她的一份,我爸和我由她照顾的,要把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换成她的,我不同意,并把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还有我爸的身份证都带在我的身上,我奶奶要要回这些东西,我不想给她,怕他们在背后搞小动作,但不给她她又说我要把她活活气死之类的,但这又不是我的本意,非要让我左右为难。她老了,我也不想让她生气,但她说她不要钱,非要要房。
问题:1、我跟我奶奶都执意要房,不愿意要对方的钱,这该怎么办?我该如何做?
2、我现在应不应该把手里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还有我爸的身份证交换给我奶奶保管?(她有户口本,我把这些证件给她,我不放心,我怕他们找关系把我爸的房产证和地土使用证上面的权利人改了,上次若不是我运气好,及时得到消息,恐怕现在房产证和地地使用证上面的名字早就是我奶奶了,如果当时我想直接写成我的名字,村里领导说也可以,但我当时考虑我奶奶的感受,觉得写我爸的名字会好一些,不想让她太受刺激)
3、我爸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完全没有自立能力,失踪对于他来说是不是意外事故,如果对于一个正常人来说,失踪也就是失踪,而对于严重精神病患者来说,失踪算不算是意外事故呢?如果是意外事故的话,那么失踪两年我叔们不就可以以我奶奶的名义给我爸出具死亡证明了吗?如果不算意外事故,按法律上的时间算,失踪4年才能出具死亡证明。所以我爸失踪算不算意外事故,这点我还有含糊不清。
4、(之前我叔和姑们说了,我要是执意写成我爸的名字,那就法庭上见;我叔还说我爸现在在法律上已经死亡(这是我对问题3犹豫的原因,而且我三妈有亲戚好像在法院里当领导),让我自己想想,但后来他又问我要我爸的身份证,我说你不是给我爸开死亡证明了,还要我爸身份证干嘛,他又说他没有开)我想问,如果他们真的要给我爸开死亡证明,都需要我爸的哪些证件?要走哪些程序?他们现在开死亡证明对于房子“完全的所有权”以后顺利由我继承上有利还是有弊?
咨询者: 湖南  [咨询时间:2012-08-31-状态:已解决]
解思语律师的解答:

你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建议你可以向法院申请你父亲宣告失踪对你有利。这样你父亲名下的财产还是他名下,你或者你的奶奶只是代管人。再等上几年看看你父亲到底能否回来再决定不晚。如果你父亲真的死亡了,那么你父亲名下的房子的一半属于你的母亲,另一半属于你父亲的遗产,这样有继承人是:妈妈、你和兄弟姐妹、奶奶、爷爷按人数均分。你和你母亲的份额还是占了大多数,你要付现金补给你奶奶、爷爷。
死亡证明不是你奶奶出法院就能认定的,一定是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或者法院曾判决过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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