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我们是村组代表,2010年我村219省道旁加油站扩建多占我们组非可耕地1亩左右,我们代表要求他们偿还土地,协商1年多未果,我们代表把加油站前面围堵,一边给他留3米左右的路,(围堵时卸的土是在我们组的地)围堵时间有50天左右,其中围堵时是经过当地国土局测量多余部分。其中加油站以前也承认多占土地,围堵时当地政府部门也协调过,未协调成功。在这期间我们其中一个代表和朋友喝酒发生口角,把他那个朋友打个轻伤。当地派出所介入把那个代表拘留。经过协调那个朋友谅解,撤诉。可派出所有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把他拘留。我们几个代表有以妨碍社会经营罪在网上协查,有拘留证。但没有拘留我们。请问律师我们是不是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咨询者: 河南  [咨询时间:2012-09-22-状态:未解决]
解思语律师的解答:

你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本罪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
  两者在表现形式上可能是相同的,都是扰乱了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情节是否严重,是否使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如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由于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处理不当或者工作上的缺点失误,以致引起群众闹事、闹学潮或罢工等,要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加以区别,对于借学潮、罢工之机,故意歪曲党的方针政策,煽动群众,提出无理要求,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符合本条规定的,则构成本罪。
  (二)本罪同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1)前者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后者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2)前者是聚众进行;后者可以是单个人进行。
  (3)前者不限于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后者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出故意构成。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由于本罪是聚众性犯罪,因而进行扰乱活动必须基于众多行为人的共同故意。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即在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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