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刑事案件律师案例,深陷强奸罪漩涡,天钻律师凭啥让刑期大缩

时间:2025-08-05 00:48:32  作者:周乃文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2011年某月某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被害人谭某某租住的位于本市某某镇某某房间拿衣服,并在该房内和谭聊天。期间,王某某以谈事情为由将谭某某骗至该楼顶层楼梯间处,随后将谭按倒在地,强行与谭发生性关系。当日,公安人员抓获王某某。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将王某某起诉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强奸罪的量刑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基础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情节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王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团队作为其辩护人。周律师会见王某某,阅卷、分析案情,积极准备辩护工作,提出如下辩护要点:一、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已经认识,其犯罪行为无预谋,系在遭受被害人男朋友“侮辱”后一时冲动所致。二、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时并未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只是将被害人按倒在地,受害人没有明显反抗。三、被告人王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王某某以往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五、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积极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

【办案结果】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强奸罪对被告人王某某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已于支持。采用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辩护观点,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情况】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东三中法少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执业机构: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东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罪与非罪刑事自诉 量刑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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