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因此,单身43周岁,且符合(二)、(三)项的,可以到孤儿院办理收养小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