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纠纷

甲只办理了村乡镇手续,未办理县人民政府及县国土资源局的批准用地手续(有国土资源局信访书证明),就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并判决了此纠纷,判决书这样写到:经县人民政府批复核准获得找基地使用权一处。判决书已经生效,将乙以不履行义务拘留,乙在拘留期间天天被提审,只要同意让出该宅基地就释放。如果不同意就将乙家人一起拘留,乙无奈下只好签字。请问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这样的判决对么?如果乙在这种情况下办理了用地手续有效么????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2-09-22-状态:未解决]
施鲍中律师的解答:

法院属于国家审判机关,其生效判决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是具有法定效力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如果当事人认为该判决错误,应当通过再审程序申请再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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