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减轻处罚案

时间:2014-10-26 21:21:17  作者:沈树有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魏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减轻处罚案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榕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胜,别名周x林,男,19xx年8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梁平县福禄镇xx街xx号。1997年1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4月21 日刑满释放。2010年4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10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 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县看守所。同年3月2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徐xx、林xx,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x凡,男,19xx年2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工,住重庆市梁平县福禄镇四安村xx号。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转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冯xx,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x元,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福禄镇大印村xx号。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转逮捕。观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沈树有,福建平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榕检公一刑诉(2012)259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x元犯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周x凡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3年8月16日以榕检刑诉(2013)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胜犯贩

卖、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将被告人周x胜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与被告人魏x元运输毒品,被告人周x凡贩卖毒品一案并案审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鄢宝梅、李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

周x胜及其辩护人徐xx,被告人周x凡及其辩护人冯x平,被告人魏x元及其辩护人沈树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3日上午,被告人周x胜以人民币2000元为报酬,指使被告人魏x元将345.48克的海洛因,从重庆带往福州。魏x元将海洛因藏匿在行李包内,从重庆市梁平县乘坐大巴车带往福州。次日13

时许,魏x元到达福州,与被告人周x凡取得联系并在晋安区连江路晋安区医院外见面后,跟随周x凡到鼓山镇连潘村威海巷山城饭庄内周的住处。在该地点,周x凡根据周x胜事先的电话指示将海洛因取出,用电子秤分出重9.89克、

9.77克、9.82克的三小包待售,而后将全部四包海洛因藏匿于行李包内。15时许,当魏x元、周x凡准备离开山城饭庄时,被警方当场抓获,并从行李包内查获上述毒品。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上述毒品中均含海洛

因成份,含量分别为78.27%、77.78%、74.80%、75.43%

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1、毒品(照片)、福建省毒品实物上缴收据、通话清单、户籍证明和有关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相片;3.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等

鉴定意见;4、被告人魏x元、周x凡的供述、辩解及讯问录像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x元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以牟利为目的,帮助他人运输毒品海洛因345.58克,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

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x凡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帮助贩卖达345.58克。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x胜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纠集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345.58克,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

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x胜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周x胜辩称,其未指使他人贩卖·运输毒品。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胜指使被告人魏x元、周x凡贩卖、运输毒品,仅有被告人魏x元、周x凡这两个利害关系人供述是周x胜指使,无其它人证、物证、书

证佐证,证人赵x菊的证言进一步证明被告人周x胜是否参与本案犯罪事实不清,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

被告人周x凡辩称,其仅帮忙周x胜接收魏x元带过来的毒品,周x胜并指使其将毒品分出三小包,称有人来拿。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x凡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仅接受周x胜的指使从毒品中分出三小包,周x胜没有指使周x

凡将毒品交与买家,更没有要其代收毒资,被告人周x凡没有参与交易毒品的任何一个环节,因此被告人周x凡的行为不应定性为贩卖毒品罪,而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魏x元辩称其在护理赵x菊的父亲期间,周x胜交给他一个包裹和2000元钱,让他送至福州市晋安医院,并由赵x菊送他到汽车站坐车,他认为周x胜交给他的2000元钱是他护理赵x菊父亲的工资,他不明知包裹内装有毒

品。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魏x元对其所运送的“东西”就是“毒品白粉”是不知情的,根据在案证据无法排除魏x元被蒙骗的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x元犯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被告人魏x元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3日上午,被告人周x胜以人民币2000元为报酬,指使被告人魏x元将345.48克的海洛因,从重庆带往福州。魏x元将海洛因藏匿在行李包内,从重庆市梁平县乘坐大巴车带往福州。次日13时许,魏x

元到达福州,与被告人周x凡取得联系并在晋安区连江路晋安区医院外见面后,跟随周x凡到鼓山镇连潘村威海巷山城饭庄内周的住处。在该地点,周x凡将海洛因取出,用电子秤分出重9.89克、9.77克、9.82克的三小包,后将全部四

包海洛因藏匿于行李包内。15时许,当魏x元、周x凡准备离开山城饭庄时,被警方当场抓获,并从行李包内查获上述毒品。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上述毒品中均含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78.27%、77.78%、74.80

%. 75. 43 %.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高x芬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8月至9月间她将同村村民魏x元介绍给赵x菊作护工,负责护理赵x菊的父亲。

证人高x芬通过照片辨认出赵x菊以及被告人周x胜魏x元。

2、证人郑x阳(重庆市梁平县红十字医院内科住院部护士长)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梁平县红十字医院内科收治一名叫赵x贵的病人,赵x贵的女儿赵x菊和女婿经常来看他,还请了一个60多岁的护工。

证人郑x阳通过照片辨认出赵天菊及被告人周x胜,指出被告人周x胜就是赵x贵的女婿。

3、证人于x萍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梁平县悦达(中心)汽车站有人授权赵x菊在福禄镇进行票务代售。赵x菊自2013年春节后就没有来中心汽车站了。

证人于x萍通过照片辨认出赵天菊。

4、证人潘x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厂房店面租赁协议,证实2012年2月他将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连潘村威海巷内的店面租给高仁英和周x凡经营饭店,该饭店名叫山城饭店。

证人潘x勇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周x凡。

5、证人赵x菊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她雇请魏x元到梁平县红十字医院护理她的父亲赵x贵,每月工资2000元。护理20多天后魏x元就不做了,并叫她代买去福州的车票。2012年9月13日上午9时许,魏x元从红十字医院前往车站,在她的指引下魏x元上了去福州的车。当时魏x元拿着一格状的行李包,周x胜有没有去车站送魏x元她不记得了。15123475298的手机号码是周x胜在使用。证人赵x菊通过照片对被告人魏x元案发时携带的格状行李包进行了指认。

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周x胜、魏x元和周x凡的到案经过。

7、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周x胜、周x凡以及魏x元之间的通话情况。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x胜、周x凡、魏x元的身份情况。

9、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民警从被告人魏x元处提取并扣押到作案手机一部(CIDY银色直板手机,号码13896940929)和现金1595元人民币;从被告人周x凡处提取到作案手机一部(诺基亚蓝边黑色直板手机,号码15080017548)、电子秤一个(银白色,CAMRY牌,型号EHA701,尺寸4?《8厘米)及格状旅行包一个,包内有一个红色塑料袋内装大量疑似毒品海洛因含袋重325克,民警将海洛因提取并编号为1号;民警又在旅行包内提取到塑料自

封袋包装的疑似海洛因3小袋含袋共重30.88克,分别编号2-4号。

10、扣押物品移交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周x胜处扣押到号码为15215262810的金立智能手机一部以及中有B0MY字样,号码为13251107813的手机一部。“

11、福建省毒品实物上缴收据,证实涉案343.48克海洛因的上缴情况。

12、梁平县人民法院(997)法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0)晋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福州市第一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周x胜1997年1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10年4月王6旧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9月24日刑满释放。:

13、梁平县公安局通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调取的信息材料,证实涉案15123475298的手机号码机主是赵x菊。

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以及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案发现场福州市晋安区晋安医院旁威海巷山城饭庄的情况,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提取到旅行包、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物品、电子秤、手

机以及人民币1595元等物。

15、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榕公刑技化仁2012)第917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在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的含量为74.80克/100克至78.27克/100克。检验共耗材2克。

16、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闽公鉴仁(2013)802鉴定书、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榕公刑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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