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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
本人把自己店铺门前台阶(即"上阶岩")租给他人做生意,别人事后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一纸诉状去法院状告我,让我退回全额房租,法院判决他胜诉,说我无法证明自己门前使用权,因此无权出租他人,我想咨询,自己店铺门前是否有使用权,店的大门到马路有1米。所以有个宽1米、长3米的台阶平台。我是否有使用权?
咨询者:
上海
[
咨询时间:2014-04-27
-
状态:未解决
]
蔡锁民律师的解答:
没有使用权,不等于与他人达成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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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锁民律师
执业机构:
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
上海 黄浦区
手机号码:
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常年顾问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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