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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竞争关系单位如何界定?
律师好!请问竞业限制合同中,“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一项,应该如何界定。我属于药物技术研发人员,难道离职后不能到同类药企继续从事技术研发?如果这样,我岂不是就失业了吗。
补充提问:
协议中规定了补偿费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请问合理吗?
咨询者:
张仪光
上海
[
咨询时间:2014-06-18
-
状态:已解决
]
蔡锁民律师的解答:
应该有补偿,否则不能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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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锁民律师
执业机构:
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
上海 黄浦区
手机号码:
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常年顾问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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