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8-12 10:28:10 文章分类:立案咨询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优良传统,人民法院诉讼中的调解,是这种传统在法律上的延伸,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制度明显不同。在中国社会的急骤改革过程中,人民调解制度正在一步一步弱化。原来乡镇的司法所,大多已经改为有偿服务性质,人民调解员也有其名无其实,这对大多数较为困难的农民或居民来说,遇到纠纷只有靠到法院去打官司,这条唯一的途径去解决,因此,告状难打官司难也就不足为怪了。
新中国建立以来,历来每个基层法院都设有信访接待室,由专职人员负责这个对外窗口。实践证明:这很重要,也很有效,深受老百姓欢迎。在强化法治的今天,它的功能是业务庭室难以取代的,无意中,对纠纷双方当事人有时起到庭前调解的作用。于是有的基层法院,在落实大立案的同时,给立案庭增派人员,一般另外增加3-4人即一个合议庭,专司庭前调解之职。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情况和调解难易程度,象征性地收取一点工本费用,困难的甚至不收,这样即方便了群众,提高了效率,老百姓非常满意。这种与民事诉讼法并行不悖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应当发扬光大,大大提倡。
庭前调解的案源,就是立案庭在立案的审查把关过程中,将那些简单的,易于庭前调解的各种民事案件筛选出来,交由专司庭前调解的合议庭组织处理,万一矛盾较大,处理不下来再进入诉讼程序也不迟。
二、庭解调解的方式
根据各地法院反馈的情况来看,有些地方取得了很好的经验,于是有人提出:①庭前调解要配置一个合议庭的人员3-4人;②要统一收费,比照正规诉讼案件,适当少收一点;③一定要打印制作调解书,以即期兑现或当场兑观协议内容为前提;④调解协议未兑现的转入诉讼程序处理。
笔者认为:庭前调解以“司法为民”为宗旨,以“解决问题”为前提,各地法院的形式应灵活多样,大胆积极探索,积累成熟的经验后,然后以制度或法律的形式规范下来。
1、庭前调解组织以信访接待室为窗口,以立案庭为依托,视各法院的实际情况定员,或多或少至少3人以上,不可千篇一律。一般以年纪偏大,经验丰富、热心、责任心强的同志为宜,已经离岗休息的同志,自愿参加的应予准许,每月可适当给予一些补贴,以资鼓励。新进法院的年轻人,也可以轮换安排在庭前调解组织工作,以丰富阅历和社会工作经验,为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打下基础。
2、庭前调解组织办案原则上不收费,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可适当收取一点工本费,数额和标准不宜统一规定,更不宜定办案的经济标准和案件任务,有多少办多少。收费应定一个上限,一般不准突破。收取的费用应由庭前调解组织统一管理,建立账目,用于办案的经费开支,收支定期向院财务室报账,对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拿出一部分钱帮助他们,比如:有的当事人连进城坐车、住宿、吃饭的钱都没有,法院应当想办法帮助他们,这方面的工作法院可以破点例,来点实际行动,权当单位招待了客人。庭前调解组织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调解办公室,应配备专用车辆,由院里统一列支,不与收费挂勾。庭前调解组织付出的是服务,收获的人民满意的评价和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高大形象,绝对值得的。可采取定期对其考查评比,也可邀约人大代表定期进行考评或回访,并严格加强内部管理。积累工作经验。
3、庭前调解时,以当场或3日或一星期内兑现调解协议为前提,一般应有工作记录。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要求调解书打印的,应当打印,必要的可以建立案卷档案,以便备查。调解书是否应当加盖院印,尚待进一步探讨,一般情况下法官以见证人的身份签名为妥。
4、受理的庭前调解案件来源:一是在立案时发现某些立案要素欠缺的简易民事案件;二是信访接待中发现可以进行庭前调解处理的案件;三是当事人自愿要求进行庭前调解的案件;四是政府有关部门转来的案件等。
5、庭前调解案件当事人反悔不履行承诺的,建议当事人转入诉讼程序处理。对于强势的当事人有欺侮弱小,违反诚信行为的,庭前调解组织有责任、有义务向诉讼组织反映这方面情况,作为诉讼案件处理时的参考意见。
庭前调解组织处理案件应不拘一格,尽量为到法院打官司的老百姓提供快捷的法律服务。可以采取下访的形式,调查访问的形式,征询基层组织意见的形式,与基层组织合署办公的联合调解的形式处理,也可以和当事人家庭成员、邻居亲朋好友联合调解的形式办案,怎样有利于化解矛盾就采取那种形式,一般应有当地基层组织在场见证,或者说是监督为妥。在现代条件下,把马锡五审判法,传统的巡回办案法在新形势下发扬光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