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8-12 10:32:53 文章分类:立案咨询
立案调解必须由案件存在,任何案件必须经过立案登记才能成为案件,非经立案登记不成为案件,案件成立后即可进入立案调解门槛,这是立案调解的基础,是先决条件,否则只能属于非诉调解的范畴。立案调解应在被告应诉后提出,立案调解可以是起诉人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也可有负责立案的法官告知起诉人,起诉人有接受立案调解的意思表示后,立案调解案件的法官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可征询被告的意见,被告同意接受调解的,立案调解便可进入实施阶段。如果被告坚持不接受调解,立案庭应立即将该案移送相关的审判庭进行审理,使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得到充分的保护,由此,立案调解必须以当事人各方接受调解为前提条件,在答辩期内进行调解,要以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权利为必备条件。立案调解应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方可进行。
2、立案调解的形式和方法
法院调解处理案件的形式,我国的程序法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没有明确限制,这给法院调解案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因此,法院调解的形式是百花齐放,同时也在百家争鸣之中。立案调解的形式极具灵活性和多元性,即凡是能够促进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形式都是有效形式。如:由法官主持当事人直接进行的调解形式;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调解的形式等等。总之,立案调解可因案而异,因人而宜,不拘泥一种形式。
立案调解与法院任何一种调解方法都是类似的,只是由于立案调解在时间上的局限性和不可妥协性。立案调解应立足于当事人面对面的方法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应当采取正面引导,辅之以法律知识的教育,激活当事人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通讯和网络事业等高科技技术日秦完善,法院必将会引入这项技术来为审判服务,以便更加有效地促进司法为民的进程,对此,法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一些尝试,将这一技术引入于立案调解机制,司法为民就会更上一层楼。
3、立案调解的艺术
调解案件被普遍认为是一种艺术,他不但要有好的构思,有丰富的想象力,更重要的是要有艺术加工的能力。在审判实务中,有的法院的调解率就相当的高;就法官之间比较而言,有的法官的案件调解结案率可达结案数的80-90%,而有的法官调解率总徘徊在20%左右。这一差距的存在,并不是反映法官间法律知识上的差距,主要还是反映调解艺术能力的高低不同,他不是法官与法官之间简单的智慧展示,他体现的是法官与法官之间综合素质的内在联系。法官“除了精通法理并能娴熟运用于案件审理之外,还必须掌握相关的社会知识并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同时,还需要法官具备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分析把握当事人心理态度的技能以及较强的口语表达能力。调解主要是靠揣摩心理和说服讲道理解决纠纷,是否能够准确把握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是否能够准确把握调解口语表达的分寸,把道理讲得深入浅出,直接影响调解的效果。”[[5]]因此,法官在调解案件的实践中应当进行艺术上的提炼和加工,使当事人的脉搏始终在法官的掌控之下,做到心灵上的相互沟通,情与法的紧密相融,使当事人双方能够真正地“化干戈为玉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