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幼儿园内受伤

我想咨询,一名4岁儿童在幼儿园内,碰到秋千(轻微),到医院检查后认定是由于该儿童早期患有骨瘤,导致轻微碰撞造成骨折。
咨询医生,如不患有该病
1、很有可能不会造成骨折
2、就算骨折,骨折的医药费也就1万无以内
现家长要求赔偿手术费、医药费4万元中的2万元
我想问下:
1、我们应该负责任吗?
2、如负责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谢谢、盼复
咨询者: 黑龙江  [咨询时间:2012-08-17-状态:未解决]
赵亮律师的解答:

幼儿在幼儿园受到伤害的,你园应该有临时的监护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这个属于举证责任倒置,虽然该幼儿有先天疾病。但是这里证明的是你们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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