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我在2012年5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2年,试用期两个月,工资每月2500,试用期是正常工资的80%。当时和用工方约定的是将我们这批员工派到其他公司工作,在其他公司工作期间每月额外支付1000元的补助,但是该条款未写明到劳动合同中。今年7月末,我已经转正为正式员工,同时在第一个公司的项目结束,我和其他同事返回本公司。返回本公司后,被公司告知:(1)公司因没有其他合同,我和我刚返回公司的同事只能被解约。(2)因为转正,但是在公司工作未满6个月,按照法律规定我只能拿到半个月的补偿金。当时我对法律还知之甚少,所以就签订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现在我想知道的是:(1)我和原公司的劳动形式可不可以理解成是派遣形式的用工合同。(2)正常来讲,我是不是还应该享有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除此之外,原公司是否有其他的赔偿义务(如五险一金的缴纳等)。(3)我在不明白自己切身权益的情况下,听从用工单位的解释签定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即是否还可以享受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希望予以解答,谢谢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12-08-21-状态:未解决]
赵亮律师的解答:
形式上属于派遣,但是不知道公司是否具有派遣资格。
五险一金的缴纳应当由单位来缴纳,如未缴纳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协商一致,至少从形式上来看是协商一致的。因此可能只有半个月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