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
本人开了一个小商品店,昨晚来了2 个年轻人来买东西,看见东西就说贵,最后买了3.5元的一个东西,给我一个一百元,我找给他以后,他们说钱太小了,我和他们就发生了争吵,我过去推他出去,他俩就动手打我,我妈见状就出来拉架,其中一个把我柜台玻璃打碎了,碎玻璃还把我妈的右手中指手筋给割断了(后来到医院才知道的),我报了警,到了派出所以后,派出所说我先动的手,说对方没有一点责任,我想咨询下,派出所说的对吗,我能否要求他们赔偿,我该怎么做,谢谢,请尽快回复
补充提问:
张争吵的过程中,我是掐着对方的脖子把对方往外面推的,现在派出所一直说是我先动的手。这一点能说明是我的主要责任吗,谢谢
咨询者: 河南 [咨询时间:2012-08-31-状态:未解决]
赵亮律师的解答:
派出所说的不对,无论是谁先动的手只要是对方致你方的伤害都应当承担责任。而且还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对你母亲的伤做法医鉴定,如果构成轻伤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派出所不管可以到刑警队进行报案,要求处理。民事赔偿可以单独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