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任雇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您好!我们是江苏南通某建材商场的商户,近段时间,我们店需要营业员,Y某之前在同一商场的A商户家上班,(A商户经营移门),然后A商户不满意Y某的工作表现,辞退了Y某。Y某处于失业状态时,我们需要营业员,就用了Y某。(我们是经营门窗的)。近几天Y某在我们这里上班很愉快,我们对Y某也较为满意。现在,前雇主眼看Y某在我们这里顺风顺水,就跟商场提出要求,要求商场出面让我们辞退Y某。现商场出面指出“商场有规定:营业员不可以在经营同类产品的商户间跳来跳去,破坏商场的秩序。” 那么作为我们,作为第二任雇主来说,是不是有权利不听取商场的无理要求?是不是可以继续使用Y某?法律上有没有这样的来维护员工跟第二任雇主权利的条文?谢谢您!(我们之前从未听说过商场有这样的规定;我们并没有恶意雇用Y某,我们是在Y某失业的情况下用的Y某。)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2-08-10-状态: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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